考研民法高频考点深度解析:常见疑问权威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在考研民法中是高频考点,主要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条文,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时需注意,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可能性。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纯获利益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有效。认定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以及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草率下结论。
2.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解除是考研民法中另一个重要考点,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专门规定。法定解除情形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权的行使需注意,合同解除权原则上属于单方权利,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行使时需遵循法定的程序,通常需要通知对方,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通知不是解除生效条件的除外。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民法典》规定,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何进行登记?
物权变动中的登记问题在考研民法中也是常考点,主要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被称为"登记要件主义",意味着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若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消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些规定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通过登记和交付的方式向社会宣告物权变动的事实,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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