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民商法学考研备考核心难点解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民商法学作为法学考研的重要方向,其教材体系系统性强、理论深度高,备考过程中常遇到诸多困惑。本文结合历年真题与教材重点,针对考生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读者厘清知识脉络,把握备考关键。内容涵盖民法典新规适用、物权变动规则、合同效力认定等难点,以权威教材为依据,结合典型案例,力求解答精准且通俗易懂,助力考生构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问题一: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如何区分适用?
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是法民商法学中的基础概念,二者虽密切相关但性质不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愿的外部表现,其核心在于“意思”,而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核心在于“能力”。在教材中,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等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考生需注意,意思表示的效力判断不仅取决于行为能力,还需结合真实性、合法性等要件。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而在实践中,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法定权限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教材中通过“效力待定行为”章节对此有详细论述,考生应结合案例理解意思表示瑕疵(如欺诈、胁迫)与行为能力不足的竞合情形,避免混淆。
问题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如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法民商法中的核心制度,教材中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第214条至218条系统阐释。该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外部表征方式(如登记、交付)使社会公众可信赖,以维护交易安全。具体而言,不动产登记具有绝对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继承)。实践中,常见争议集中于“预告登记”的效力:根据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申请预告登记,此登记虽不产生物权,但能阻止抵押权人等后续权利人侵害。例如,开发商预售房屋时未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因开发商破产无法取得房产,可依据该制度主张优先受偿权。教材还强调“占有即推定所有权”的相对效力,如租赁合同生效即推定承租人享有占有权,但若出租人未登记抵押权,抵押权人仍可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区分“恶意串通”与正常交易中的登记漏洞,考生需通过案例理解公示原则的例外情形与举证责任分配。
问题三: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如何界限?
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是合同效力认定的难点,二者均涉及“行为人无权却以有权人之名义行事”的情形,但法律后果与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教材中通过《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与第597条(无权处分)明确区分:表见代理需“善意相对人因被代理人行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信赖,代理行为原则上有效;而无权处分则无此要求,处分行为效力待定,需权利人追认或相对人善意取得(《民法典》第597条)。实践中,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若相对人非善意(明知该人无权),则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若相对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支付合理对价),则合同有效,原处分行为被宣告无效。教材通过“代理权滥用”章节进一步细化,提示考生注意表见代理的“外观合理性”标准——如授权委托书遗失能否补正登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否因公司追认而当然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九民纪要》第74条,审查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银行在明知企业印章非法定代表人私章时仍转账,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考生需通过案例理解二者在举证责任(表见代理中相对人负举证,无权处分中相对人需证明善意)及救济路径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