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考研备考常见误区与解答
法学硕士考研是一场竞争激烈的选拔性考试,许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尤其是对一些关键概念和复习方法存在误区。本文结合法学硕士考研教材的核心内容,针对5个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帮助考生澄清疑惑,把握复习重点。内容涵盖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等关键领域,解答力求深入浅出,避免枯燥理论,以实用性和针对性为主,助力考生高效备考。
问题一:如何理解“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在法学硕士考研中,“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是民法学中的基础概念,但很多考生容易混淆。简单来说,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立遗嘱等;而事实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客观上产生了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而事实行为则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例如小偷盗窃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转移财产的意思,但客观上构成了侵权。在备考时,考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理解两者的区别,例如,甲误将乙的狗当作自己的狗饲养,这属于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甲故意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属于法律行为。掌握这一区别,有助于考生在答题时准确运用法律概念。
问题二:刑法学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考试中的常考点。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针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条件不同,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三是限度不同,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例如,甲在遭到乙持刀袭击时,将乙砍伤,属于正当防卫;而甲为躲避失控车辆,撞坏了路边的一辆自行车,属于紧急避险。考生在复习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理解这两个概念,并注意《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三:法理学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理学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但很多考生难以区分。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可为、不可为或应为)的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如“禁止酒后驾驶”。而法律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法律准则,不直接规定具体行为模式,而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适用于更广泛的情境。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规则存在冲突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补充或指导。例如,某地规定“禁止在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这是法律规则;而“保护环境”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可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考生在复习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理解两者的区别,并注意法律原则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例如,在解释《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时,可以结合具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诚信原则如何指导裁判。
问题四:宪法学中“基本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在宪法学中,“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是常见的概念,考生容易混淆。基本权利是指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核心权利,具有根本性和优先性,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通常通过宪法条文直接规定。而公民权利则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基本权利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的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公民权利都是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而公民权利还包括一些非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选举权等,这些权利可能由法律具体规定。在复习时,考生需要区分两者的范围和层次,并注意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优先性,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权利的侵犯通常需要更高的举证标准,而一般公民权利的纠纷则适用普通法律程序。
问题五: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是重要的概念,考生需要准确区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必须满足合法性、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等要素。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间接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行政机关清理道路垃圾。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而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不可诉。例如,某市环保局对一家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行政行为;而该局工人清理工厂周边的垃圾,则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复习时,考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理解两者的区别,并注意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必须经过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而行政事实行为则不 necessarily 遵循严格程序,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损坏公民财产,即使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